2006年3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博客语境需道德建树
陈有西 朱翠屏

  博客为人际交往提供了无限广泛和迅捷的渠道,使我们感受到了现代科技对我们生活的深刻影响。从名人到网络爱好者,利用各类博客网站提供的空间,纷纷“开博”,长长短短写上几笔,写作内容包罗万象,异彩纷呈。
    在博客里,每个人都是新闻、思想的创造者和传播者,同时也是受众的一分子。这样的双重身份是以单向传播为特点的传统媒体所不具备的。这种传播方式以其迅速、便捷、互动性强的特点,推动了博客的迅猛扩张,同时也必然增加了许多侵权事件和不文明言论的发生几率。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首例“博客告博客”案以及和央视著名主持人周涛有关的“麻老虎”侵权事件,成了一场有无必要制定博客公约的大讨论的引子。
  所谓的博客公约,是由博客界一些人士,主要是博客网商,针对博客写作当中的不文明言论,所拟定的一份“公共的约定”,其内容引发了许多人的兴趣。
  据了解,这份公约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对博客服务提供商的约束;另一部分是对博客作者的约束,包括博客必须对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有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等。比如,规定“每个博客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规定“转载应该遵循其个人版权声明。转载需要注明出处或作者,内容保持一致。如用于商业用途,则需征求作者意见”等等。
  对这份主要内容类似于宪法性权利组成的提纲挈领式倡议,如何评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现在网络匿名和隐蔽性给人提供了一个淋漓尽致地表达自己一时情绪性观点的机会。由于网络发表的隐蔽性和空间的虚拟性,平时人们在真实社会中不敢说、不敢表达出来的丑陋的一面,在不用出现地址、姓名的网络虚拟空间中,会完全彻底地暴露出来。这种现象会对现实社会带来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因为它会有一个互相促进和共同污染的问题。有时候这种情绪是失真的,并不代表社会主流观念,但博客论坛会让这样做的人感到他们不是孤立的,以为他们的网络轰炸代表了社会的主流意识。
  我们不能否认这种表达和干预的影响,事实上我们也无法有效反对。正因为如此,我们要高度注意这一语言环境的道德建树。因为这种随心所欲的表达方式,以无限、高速、大范围复制和传播的特点,避开了官方的审查和文字编辑的审查,为博客作者带来了极大的自由的同时,也为社会产生了大量信息垃圾,网络道德失范成了博客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现实中人的言论界线,是由政治、法律、道德、自律等多种因素在约束的。一是政治层面,任何国家都不会允许危害国家安全和政府安全的言论任意表达;二是法律层面,网上言论可能涉及名誉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法律权利,有宪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法定界线;三是道德层面,由于博客言论是没有编辑审查的,网管也只是事后审查,作者就是审稿人,因此作者的自我道德约束就非常重要;四是行业自律层面,我们虽无法指望博客公约一步到位,对遏制所谓的“博客危机”起到立竿见影的良效,但起码对约束业内一些同意这个公约的人是有用的。
  因此,我们支持《博客公约》这样的行业自律规则。它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一种行业自律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但所有加入者都有遵守的义务,对自己都会有一种道德性的守诺的约束。法律总是有其滞后性,在法律不能够面面俱到的情况下,这种自律性公约,将会从道德层面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
  制定一种没有国家法律强制性后果的“准立法”形式的博客公约,从道德层面对网络文明加以倡导,是具有责任感的有识人士一种自发性的行为。在博客中,我们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在现实生活中是个什么样的人,最好在网络世界不要成为双面人,要像现实世界一样成为一个受社会和自我道德约束的负责任的人。国际社会现在流行“负责任的国家”的说法,作为公民来说,我们每个人也有义务成为一个“负责任的人”。

  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导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朱翠屏,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